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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复议委员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16: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95页(485字)

我国建国初期,各大城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家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调整税务工作中的公私关系,而设立的税务复议组织。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税务复议委员会的任务是:“(1)“传达人民政府税收政策、法令;(2)调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争议事项;(3)复议纳税义务人有关税务之申请复议事项。”复议委员会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其委员除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地政管理机关、工商业联合会工会之代表为当然委员外,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聘请公正人士或有关专家若干人充任。任期一年。“复议委员会接到纳税人申请复议书后,应迅速作成复议决议书,移送主管税务机关核转之申请人照办,如仍有不服,得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复委会于复议时,应邀请申请复议之纳税义务人列席申述理由,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同业公会派员列席,参加协商。”“复委会所为之决议,须经过半数委员之同意,如税务机关代表认为决议与税法规定有抵触时,应将决议及税务机关代表意见一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商同其上级税务机关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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