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46页(261字)
纳税人隐匿应税项目、应税收入或经营利润,不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的行为。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违反上述规定,采取各种欺骗、隐瞒的手段匿报应税项目、应税收入或经营利润,显然属于偷税行为,应该查明情况,按照税法规定,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