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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税款核销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18: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08页(295字)

指发生税款短少损失时,按照制度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基层税务机关的自收税款,在未缴库前发生短少损失,经过调查,确认无失职行为,已无法追回的,可由损失单位填列“损失税款证明单”,报请核销。税款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经批准核销后,税收会计以批准核销文件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据以进行帐务处理。

但对由于不执行税款报解制度规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税额损失,应视其情节轻重报请领导批准酌情责成责任人赔偿。

税收会计对损失的税款,在按规定作出处理前,应列入帐内征收数,暂作“结存税款”,不得自行核销和冲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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