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39页(203字)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而予以隐藏、转移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或仅怀疑其来路不明而予以保管的,不构成犯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予以窝赃的,按共同犯罪论处,不属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赃物的场所、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物等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隐藏、转移偷税、抗税所得赃款的行为,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