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34页(236字)
职工在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支付职工的标准工资和其他待遇。职工履行国家和社会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使公民选举权;(2)出席政府、党派、人民团体的区以上的代表会议;(3)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4)担任人民法庭的陪审员、证明人和辩护人;(5)担任不脱产的工会基层委员而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时间(每月不超过两个工作日);(6)参加企业行政指定的会议或群众性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