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5页(147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首脑。其产生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再由国家主席任命。总理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总理一职,正式设立于1954年宪法,其前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他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负责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召集政务会议。政务院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实行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因此,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既可以由总理单独签署,也可以在总理签署后由有关各部、委、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1954年宪法正式设立了国务院总理职位,并将总理置于重要地位。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发布任免令。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不过,当时总理只有处理日常工作的决定权,国务院仍实行委员会制的集体领导,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但1975年宪法将总理人选的规定修改为由中共中央提名,并取消了国务院由总理领导和主持工作的全部条款,使国务院总理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严重削弱。1978年宪法仍延续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现行宪法恢复和明确了国务院总理的地位和作用,并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使总理的地位、作用更为突出。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总理与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地位不同,处于领导地位。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办法,总理在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之后所作的结论,为国务院的决定,其他成员必须服从。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对总理的工作只起配合、助理作用。②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要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以及任免行政人员,只有在总理签署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行政管理要求高效的需要,也是民主集中制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首先,国务院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集体讨论,总理在作出决断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因而总理的决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次,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总理在领导国务院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不能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总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两项:①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人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提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②领导国务院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此外,总理还有权召开并主持全国省长会议(由全国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参加),部署国务院的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总理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时,可以召开总理办公会议,或由总理委托副总理召开、主持该种会议。议题通常由主持人确定,时间根据需要不固定,总理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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