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7页(434字)

自留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分给农民长期耕种使用的土地。经营自留地是农民的一种家庭副业。自留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自留地上的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自留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自留山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的少量柴山和荒坡。其面积大小根据当地的历史习惯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及可用于分配的柴山、荒坡的数量确定。荒山少的地区,可以少划或不划自留山。自留山上新造幼林,可以林粮间作,但不宜开荒种粮。自留山划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山权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无出卖和转让的权利。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户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自留畜是我国实现合作化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给农户家庭私有的少量牲畜,是农户家庭副业的主要内容之一。自留畜的数量一般按照每户人口和当地牲畜的多少确定。自留畜主要供农牧民家庭对部分肉食、奶食、皮毛等的生活需要和供个人乘用和驭用。自留畜及其产品归农户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变相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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