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0页(106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单位。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不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均可建立自治地方,可以建立相当于省的、专署的、县的自治区,还可以在县以下的区、乡聚居区建立相当于县以下的区、乡一级的自治区。1954年宪法对《共同纲领》确立的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体制作了重要改变,规定相当于省的称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县以下的区、乡一级少数民族聚居区不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这种小聚居区的民族成分的特殊情况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照法律规定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1982年宪法进一步肯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五个自治区。从法律地位和从其他方面看,自治区同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自治地方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自治区是我国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中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②自治区内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比在自治州、自治县内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多,其聚居区域比前者也大;③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⑤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⑥自治区的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由国务院规定;⑦自治区的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⑧自治区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⑨自治区不同于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还在于自治区是以单一的实行区域自治的某个少数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我国第一个自治区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于今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所在地乌兰浩特市。自治区通常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建立,自治区内同时还包括居住在本行政区境内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自治区的名称以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名称命名。自治区之下设有县、市或旗,在自治区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自治州、自治县或自治旗(在内蒙古)。根据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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