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0页(384字)

按照自己的意愿生育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7条规定:“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8条规定:“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完全从香港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实行中国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香港、澳门的人口再生产,由香港、澳门居民自行决定,这是香港、澳门居民的一项自由权利。中国内地的情况则不同,由于长期以来人口发展过快,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1982年中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国宪法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香港、澳门居民则依法实行自愿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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