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业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8页(1223字)

台湾地区现行的《森林法》是1932年旧中国森林法的延续。国民党政府迁台后,先后于1972年、1985年两度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现行《森林法》,1985年12月13日修正公布施行,分总则、林政、森林经营利用、保安林、森林保护、监督及奖励、罚则8章,共有条文58条。其配套法规《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发布施行。《森林法》是台湾地区的林业基本法。为了实施《森林法》,台湾当局还制定许多与其相配套的林业法规,以适应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事业的需要。如根据《森林法》第15条关于国有林林产物的采取,应依年度采伐计划及国有林林产物处分规则办理的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发布施行《台湾国有林林产物处分规则》,对林产物分类、处分方式、编制年度采伐计划、直营和标售及专案核准采取、采运管理、国有林林产物采取、搬运许可证制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森林法》第16条关于设置于森林区域的国家公园或风景特定区计划管理经营的规定,行政院于1980年5月25日发布施行《台湾国家公园或风景特定区内森林区域管理经营配合办法》,对有关的管理经营权责的划分、管理经营计划的拟定、森林保护的执行、森林采伐的限制、森林更新作业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森林法》第17条关于森林游乐园的设置的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89年1月21日发布施行《台湾森林游乐区设置管理办法》。对有关森林游乐区设置与规划、管理经营、监督检查与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森林法》第24条关于保安森的管理经营的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89年9月21日发布实施《台湾保安林经营准则》。对有关保安林的分类名称、设立界限和目标、保安林的更新方法、砍伐面积控制、保安林造林方法、工业、交通利用的限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森林法》第39条关于森林登记义务的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91年4月30日发布《台湾森林登记规则》。对有关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的竹、木应向林业主管机关登记的事宜作出规定。根据《森林法》第45条关于林产物运销须经许可及查验的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89年6月30日修正发布施行《台湾林产物伐采查验规则》。对有关林产物伐采查验种类、伐采申请、放行查验等事宜作出规定。根据《森林法》第47条关于奖励经营林业有成绩者的规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修订发布《台湾奖励经营林业办法》。对有关奖励经营林业的范围、原则、条件、奖励方法和评审等作出规定。除此,行政院农林委员会还根据森林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于1989年发布《台湾国有林事业经营计划纲要》、1988年修订发布《台湾区国有林伐木业管理要点》,1991年发布实施《台湾省奖励私人造林实施要点》,《台湾奖励农地造林要点》,1990年发布《台湾森林经营管理方案》,1991年发布《台湾省保安林施业方法》等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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