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38: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40页(560字)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1)代理行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除了要求代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外,代理行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否则,非经被代理人默认或追认,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的任务是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只能是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所以,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这与信托活动不同。信托活动是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和报酬,以自己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所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即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凡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只有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事务方面的活动,不是民法上的代理。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目的是实现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因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依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依代理权限不同,代理分为特别代理、全权代理和专项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