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43页(257字)
适用于税务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干预原则的对称。
指税务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税收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的税收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法院起诉,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讼诉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有一定限制的。非依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处分其税收征收权。
见“国家干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