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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3: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0页(332字)

我国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基本法规。

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批准并公布,共1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原纳吨税的本国船舶依本条例规定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本税征收,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财政部备案;中央区直属省(市)报请财政部核准开征。同时还对征税时间、方法、税额、免税车船以及违章处罚等作了规定。1986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后,本条例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停止适用,但对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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