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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税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4: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1页(308字)

1956年至1966年我国征收文化娱乐税的基本法规。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共9条。本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都是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均应依售票或收费金额和规定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文化娱乐税。条例还对税率,免纳、减纳税条件,以及征收管理费等问题作了规定。

1966年9月19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并批转全国各地执行,统一停止了文化娱乐税,与此相适应,本条例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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