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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5: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2页(500字)

我国征收产品税的基本法规。

1984年9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试行。共19条,并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该条例主要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该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品税的征收范围为该条例所附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的270个税目。

产品税实行比例税率,共设有26个不同的税率,最低3%,最高60%。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生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该条例还对减税、免税、税务管理、违章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该条例试行后,对征税范围多次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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