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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0页(315字)

我国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基本法规。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共16条,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征集范围和项目,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本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紧急通知决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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