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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9: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2页(485字)

我国划分各级税务管理权限的基本法规。

财政部制订,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的主要精神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作出规定。

(1)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2)凡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停(免)征或开征某一种税,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对某个行业进行减税、免税、盐税税额调整、特定产品减税免税以及有关涉及外交关系和对外商征税的问题,等应报财政部批准;(3)除需报财政部批准以外的其他减免税,由省、市、自治区掌握审批,审批权限一般不要层层下放;(4)省、市、自治区为了贯彻中央的统一税法,可以制定具体征税的办法;(5)对于涉及两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征税问题,有关地区应当事先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6)民族自治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本规定还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或者下达同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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