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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1: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2页(569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规定由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粮食。

为实物征课,是田赋的一种。《左传·哀公九年》:“吴城邗,沟通江淮。”杜预注:“于邗江筑城穿沟,东北通射阳湖,西北至宋口入淮,通粮道也。”是为我国漕运之始。

史记·平准书》:汉初“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年达数十万石。《汉书·食货志》:宣帝时,“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千人。”宋代漕运之物,除粮食外,尚有金银、缗钱、布帛、香药等物。

元都燕京(今北京)漕粮以海运为主。

明宪宗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始定漕粮额为400万石,另加各项损耗一百余万石,分征于江、浙、皖、湘、赣、鄂、豫、鲁八省。清沿明制。漕粮除部分分储于各省外,主要输往京师。

明为民运,清改为官收官兑。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清廷下令停止漕运。漕粮本征米,有时折征布匹或其他谷物。

明宣宗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江南巡抚周忱奏定加耗折征,此为漕粮改折银两之始。

明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规定每岁改折以银两百万为额。清初,除被灾或离水路过远之地,漕粮不许折征。

咸丰、同治以后,鲁、豫、皖、湘、鄂、赣等省漕粮一律改折。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除江、浙两省仍征漕米一百万石外,其余应征漕粮全部改折。

辛亥革命后,漕粮折收银元。田赋税目中仍存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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