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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课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5: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7页(216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芦田征课的租税。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江岸出产芦苇的沙洲,宋代由政府收租,明清课税。芦田有稀芦、密芦,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滩、水影滩等区别,课额也各不同,并有正项、耗羡等名目。已改为耕地的,仍征芦课。芦课原属杂赋,为便利征收将其包括在田赋之内。

1931年后,各省逐渐将芦课名目取消,改照一般田赋征收。芦田多为豪强霸占,他们常借口崩坍,申请减免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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