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4页(201字)
中国历代政府向食盐生产者盐户所征的盐税。
自唐开元至明,政府强派盐户,拨予卤地、草荡,并酌给工本银,使生产食盐,规定交盐定额,称灶课。其中,一部分属卤地、草荡的地租,一部分为盐丁的徭役。明中叶,官府停给工本,荡地等也多被豪强兼并,但盐户负担不减。清摊丁入地后,灶课并入地亩征收。
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归并为场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