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4页(199字)
酒税的附加税。
宋代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闰九月,初次增收“盐酒课利钱”每年374130余贯,上供京师,酒课上供自此为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官务酒课每升添1文,称为熙宁添酒钱。以后添酒钱不断增加,至南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上等酒升增20文,下等酒增18文,称为建炎添酒钱。在加重征收的情况下,国家税收虽增加,人民却难以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