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8页(233字)
汉代责罚有罪之人的赎金。
汉代的赎罪收入是一项国家财政收入。《汉书·惠帝纪》:“元年(公元前194年)冬十二月,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邵注:“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秋九月,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后汉书·虔诩传》:“顺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托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赎金普遍推行,似为变相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