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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陌钱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1: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1页(319字)

唐代对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的税。

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因军费不足,根据判度支赵赞的建议,开征除陌钱。“所谓除陌钱者,公私给与卖买,每缗官留五十钱……敢隐钱百,杖六十,罚钱二千,赏告者钱十缗,其赏钱皆出坐事家。”(《资治通鉴》卷28)税率为5%。如果是物物交换,则折钱计税。

通过牙商成交的由官府交给牙商印纸,对买卖进行登记、核算纳税。不经过牙商的交易另给私簿,登记交易额,申报纳税。

若有偷漏税者,依法处罚。除陌钱十分苛重,加之牙商专横,勒索扰民。

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哗变时,曾以不纳间架,除陌税为号召,德宗被迫将其废止。

除陌钱属交易税性质,是唐代的杂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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