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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课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2: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3页(462字)

唐至明征收的海关税。

唐代海外贸易兴起,政府在通商口岸设市舶使,检查出入船只,征收关税。元和年间向外商开征“舶脚”(也称下碇税)。宋承唐制,设市舶司,对市舶实行统制政策。

凡舶来商品先由市舶司检查、征税,称“抽解”,税率通常为十分之一,实物征收。

货物有粗细之分,税率也时有高低。其后,政府再从中收买一部分商品,数量与品种视需要而定。

抽解、抽买以后,市舶司给与凭证,准许与民贸易。此外尚有禁榷之制,凡禁榷商品只许官府收购。

宋代市舶发展很快,市舶课收入亦大增。

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高宗赵构。

“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宋会要辑稿·职官》)市舶课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

元沿宋制,设市舶司,行抽分之法,细货十分取一,粗货十五分取一。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并另征商税。

为鼓励出口,曾实行对蕃货双抽(加倍征税),对土货单抽的制度。明代实行贡舶制度,凡海外来华贸易,向明朝廷进贡后准其贸易。

有时官府对海舶的货物实行抽分,但却优偿其值,因此这种抽分只是变相的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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