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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统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4: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0页(474字)

国民党政府时期统税的一项。

1928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统税属中央税;一物一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管理机构一卷烟统税处,各省设卷烟统税局办理征税事项。最初实行七级税率制。

按每5万支售价作为纳税等级的标准。雪茄烟和进口烟及进口雪茄烟又另有纳税标准。后因金价暴涨,原料成本增高,卷烟厂商请求放宽税等;同时,国民党政府也顾虑卷烟统税收入减少,遂于193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三级税率制(即“旧三级制”),仍以每5万支售价为纳税等级的标准。1931年2月2试行新三级税制,经半年试行,于当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三级税制没有改变旧三级税制的纳税等级,只是提高了税率。1932年3月21日,又改为二级制(即“旧二级制”),征税单位仍为5万支。后因国民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1933年12月5日起提高税率,规定以5万支售价在300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银160元;300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银80元。这就是所谓“新二级制。在各项统税收入总额中,卷烟统税占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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