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00页(1673字)

根据破产管理者的不同任命者,产生不同类型的破产管理人,其职权与法律地位均有不同。

1.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在发生公司尚未偿还债务本息,或其正在结束或公司的存在不能满足债券持有人索偿要求的危险时,法院可以任命一位破产管理人。在作出任命后7天内,作出任命或接受任命之人必须把这一事实通知公司注册署。公司注册署官员再将有关情况登记在抵押登记册中。在公司债券以流动抵押为担保时,接受任命的破产管理人必须立即将他的任命通知公司。

在法院任命了破产管理人后,公司资产就由破产管理人管制。公司本身则被剥夺了订立合同和处理其资产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既非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而是法院任命的官员,执行法院交给他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时所订立的合同应由其个人负责。如果该公司资产足够的话,他享有从公司资产中取得补偿的权利。但是当他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时,则不能向公司要求偿付。破产管理不受公司现有契约的约束,但必须为了保护公司经营,继续履行公司正在进行的商业贸易契约,使这些契约对公司依然有约束力。

当法院任命破产管理人之时,公司的雇员则自动被辞退,但他们可以被破产管理人再度聘用。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则由法院来决定。

2.公司债券持有人委托的破产管理人

公司债券持有人只有在债券文件明确规定发生债务无法偿付的危机时,其可以委托破产管理人的前提下,才有权委托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被任命7日之内,任命之人或受任命之人必须通知公司注册署,便于后者立即将这一任命登记在授权记录册之中。

由债券持有人任命的破产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其作为破产管理人订立的合同,其债务人应为债券持有人。但在习惯上,如在授权委托破产管理人的文件上明确说明受任命之人为公司代理人时,则公司成为上述合同中的主债务人。

不管破产管理人作为何人之代理人,其对在职期间所订立的合同均应承担个人责任。如破产管理人被控,他又是在职权范围内工作,其有权要求从公司资产中偿付其损失。破产管理人亦有义务继续履行公司正在进行的商业贸易契约。

当破产管理人是在债券持有人委托之时,公司雇员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有关公司决定。当公司处在清算过程中时,清盘人可以申请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此时应将破产管理人过去的报酬额匡算进去。

3.破产管理人任命后的法律后果

当破产管理人被任命之后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董事控制公司的权利被中止,在其未被破产管理之时,不能向破产管理人要求报酬,但可向公司要求支付;

(2)在法院任命破产管理人时,原公司雇员自动辞职。在债券持有人任命破产管理人之时,原雇用人员工作服务契约则继续有效;

(3)公司或代表公司发出或破产管理人发出的每一张发票、订货单或商业往来信件,在标有公司名称时必须附有委托的破产管理人的声明;

(4)破产管理人一旦被任命,原有浮动抵押化为固定抵押,未经破产管理人同意,公司不得处理已抵押资产。

上一篇:审计师 下一篇: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