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4页(274字)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解决八路军冬装所需羊毛,于1940年至1942年间对农户出售羊毛皮所得收入征收的税。
规定农户饲养白羊每只年纳税为羊毛4两,黑羊减半征收,羔羊免征;于每年11月底一次交纳,由农户自报,乡政府调查核实后确定征收额。不交实物者按白羊毛每斤折征现金3元。黑羊毛每斤折征现金2元。
1941年修订征收办法,分春秋两季征收羊毛,绵羊4两、山羊2两;以市价折征现金者,绵羊每只征税8角,山羊减半。
每百只羊固定扣除20只羔羊,实征80只。为减轻人民负担发展边区畜牧业、1942年起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