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田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8: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7页(338字)
西晋的田赋制度。
西晋实行占田制,太康年间(公元280-289年),在实施占田制的同时,又确定课田之法。《晋书·食货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
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升,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占田之数多于课田之数,课田之数为田租之额。
丁男按规定可占田70亩,课田50亩。
史载50亩课田租4斛(4石),计每亩8升。但占田之数不足额者,亦须按课田定额纳租,因此课田制有督促民户垦田的用意。东晋时,北方的燕国亦行课田制,其后北魏又有课田和课田户存在。
但具体规定上则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