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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9: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7页(596字)

唐代中期实行以地、户两税为基础,以资产多寡为课征标准的赋税制度。

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以此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度也渐不适用。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安史之乱,民户流亡,土地荒芜,均田制解体,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

加之赋税收入日少,国用不足,各地遂对唐初以来实行的地税,户税加重课征。

且在地税、户税之外又多有苛索,十分扰民。唐德宗即位,杨炎为相,建议改行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旧唐书·食货志)》两税法改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为按财产多寡征税,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均平了纳税负担。《旧唐书·杨炎传》载: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着,赋不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较重之权,始归于朝庭”。

由于两税法具有上述优点,所以一直沿用至明中叶推行一条鞭法后才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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