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2页(247字)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
宋代赋役极重,所征部分实物常非当地所产,需用高价购置输纳。且各地不顾年成丰歉,照陈规收税,使民户深感赋役之沉重,而商贾则因此获取暴利。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制定均输法。授权总管六路财赋和茶、盐、矾、酒税的发运使,根据库藏和收支情况,凡朝廷所需货物,可动用国库拨款并移用六路财赋,尽量在价廉处或近地购买,储存备用。荒歉时作应变措施,这样既可节省购价与运费,减轻民户负担,又使国用不乏。并能调剂供需,平抑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