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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区田赋改征粮食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5: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9页(296字)

为整理田赋充裕抗战经费,华中抗日根据地淮海行政公署决定改田赋征银为征实。

于1942年6月7日公布实行。具体内容是:(1)田赋于每年麦收秋收后分二次征收,与公粮同时缴纳;(2)田赋以小麦为标准,杂粮按市价折算;(3)田赋与公粮合并发给收据;(4)税率:每亩年产量120斤以上的为一等田,每年每亩征收2斤,年产80斤以上12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8折征收;50斤以上8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6折征收;20斤以上5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4折征收;20斤以下的依一等田的2折征收。(5)凡亩产不足120斤的田地,均应报县评等,未经勘查者一律以一等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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