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烟酒公卖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6: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61页(509字)

北洋政府实行的烟酒公卖制。

1915年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公卖机构:中央设烟酒公卖事务站,各省设烟酒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公卖栈可以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

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税捐,结合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

烟酒商人只准在公卖栈购买烟酒,并在出售烟酒的包装或容器上加贴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凡贩卖或运制私烟、私酒者,没收货物并加倍处罚,犯有三次以上者勒令停业。

公卖栈管理烟酒销售事宜并代征烟酒公卖费及各项烟酒税。实施以来,各省多招商承办包缴税额,名为公卖、实为包税,流弊丛生。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费值百抽二十,所有旧征烟酒各税、概行废止。烟酒均凭印照销售及贩运。

公卖费率每年修正一次,仍采招商包办制,但事实上各省不仅酒税与烟酒专卖费同时并征,且烟酒附捐亦多。1932年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改办统税。

1933年7月,土烟改征土烟特税,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则一律取消。

上一篇:井田制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