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7页(412字)

工程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失补偿的责任。

即工程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由于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种,属综合性保险,因此,它的保险责任也有两种。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下列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火灾、闪电、爆炸。

(2)洪水、雹灾、海啸、地震、山崩等自然灾害。

(3)飞机坠落、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其他的非除外责任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8)必要的事故现场清理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上述第6项风险外,其余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同。此外,它还承保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以及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保险规定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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