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64页(220字)
北魏至北周行均田制时分给男子种植树木的田。
是政府征收户调的依据。北魏于男子初受田时,给桑田20亩,规定至少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非植桑之区只给1亩。
桑田作为世业,可传至子孙,有余可卖,不足得买足。在以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则授给麻田,男子10亩,女子5亩,奴婢相同,北齐麻田授法与桑田相同,与北魏授麻田法有别。
北周未明确规定桑田数,但户调上有桑土与非桑土之别,隋唐时桑田改称永业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