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4页(3222字)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与剥削阶级国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有着自己的特色:从性质上来说,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组成上来说,它一直采取了集体元首的组织形式。此外,它在不同的时期还有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和特点。

1949~1954年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它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批准或废除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或奖章、任免驻外国的大使或全权代表、任免中央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等等,正如董必武在关于该组织法的报告中所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这些职权,各国宪法大多都是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所组成;其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由此可见,在这个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中国的国家元首,虽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但他并不是国家元首,因为主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一个组成人员,并且上述的组织法和当时的其他法律也都没有明确地规定主席可以独自地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54~1975年 1954年宪法的颁布,使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出现了新的发展和变化。该宪法不仅在国家机构中明确地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国家机关,而且具体地规定了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及其行使的法律程序。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关于这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同时,不论常务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因此,该宪法规定: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国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等等。从以上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国国家元首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国的整个国家机构和元首制度都比过去更加健全和完善了;第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这是一种集体决定和个人代表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元首制度;第三,整个国家元首——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共和国主席——的权力和地位,都是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很显然,这样的国家元首制度,是一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很好的国家元首制度。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特别是由于共和国主席职位的长期空缺。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上述国家元首制度,已经被破坏殆尽,名存实亡了。

1975~1982年 “文化大革命”中颁布的1975年宪法,以及“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不久颁布的1978年宪法,都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职位。1975年宪法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同时,该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等等,但是在其制定和决定之后,究竟由谁去公布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等等,那就很不明确和具体了。1978年宪法除了仍然规定国家的武装力量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之外,还规定由大致相当于外国议会之议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应当由共和国主席所行使的那一部分国家元首的职权,如接受外国使节,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去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等等。总之,由于没有设置共和国主席的职位,所以在上述两部宪法生效的1975~1982年期间,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一直处在不明确、不健全和不正常的状态之中。

1982年以来 根据中国客观的实际需要和可能,1982年宪法又恢复了共和国主席的设置,并且明确规定: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规定。由此可见,1982年以后,中国实行的大致上仍然是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那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集体元首制度。与此同时,1982年以后主席的职权也发生了一些与前不同的变化,其中主要的是主席不再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不再担任已不存在的国防委员会主席,而是由新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去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了。1982年宪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新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的建设、党政之间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况且这样做,并没有改变中国上述的集体元首制度的基本格局。

对于中国的国家元首问题,国内学者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有:①共和国主席究竟是在和哪个机关,即究竟是在和整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主要是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主席的少数职权的确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去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也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但是,主席的大多数职权毕竟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去行使的,况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主席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都是从属于全国人大之下的,不应该把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这三者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说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还是比较确切和科学的。

②现在中国的国家元首,究竟是集体元首还是个人元首?有的学者认为,各国元首的职权有大有小、有实有虚,但只要他是本国对外的最高代表,那他就是该国的元首也即个人元首;既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那就不妨认为主席就是中国的国家元首,也即个人元首了。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大多数学者还仍然认为:第一,国家元首的职权是广泛的,包括对内和对外的许多方面,因此决不能只根据主席对外可以代表国家,就断定他一个人就是代表整个的国家元首。第二,中国的元首制度是一种集体决定和个人代表(执行)相结合的集体元首制度,不仅对内的,而且对外的大部分重要职权,也都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体决定之后,才由主席个人去出面行使的,因此如果仅仅根据主席可以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一点就断言他是个人元首,那显然是不符合中国元首制度的实际情况的。最后,根据中国的历史、现状和经验来看,在中国也不宜过分强调主席个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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