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4页(710字)

法律对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和行政赔偿责任事项的界定。

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包括:①政治体制的因素。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由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的损害,不得请求法院判决行政赔偿。②理论因素。各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同时受行政赔偿制度理论发展的影响。③国家财力的因素。行政赔偿范围中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其直接损失赔偿范围大小的确定,必须以国库承受能力为依据。④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和第3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致害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致害赔偿两大范围。只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以上两类损害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人身赔偿范围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财产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