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8页(693字)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实施机关,与之相适应,行政强制执行存在两种不同的程序:行政机关的执行和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前者的程序主要包括: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对强制执行对象的调查,确定强制执行的方式和内容等。②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称这一程序为告诫程序。虽然负有义务的相对人已经超过义务的履行期,但告诫程序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实际实施强制措施。③行政机关对经告诫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的相对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相对人出示证件;执行中受到他人或义务人妨碍时,执行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排除;执行完毕后,应做好执行记录。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主要由这三个阶段构成,但也有一些例外,如即时强制执行,其程序就相对简化。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和行政机关的上述执行程序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执行决定,向义务人发出告诫以及对决定予以实施五个阶段。其中决定、告诫和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基本相同。受理申请程序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程序,申请机关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认为申请内容有问题的,不予立案,退回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合法的,则予以立案,而后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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