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5页(412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23日公布,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取代)第3条的规定制定的、以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1981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铁道部发布,共8章26条,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该《办法》规定了国境口岸、交通工具、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责任、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并规定,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或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或给予表扬和奖励。该《办法》并附有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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