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1页(808字)
规范外国人入出中国国境事项及其管理的法律,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开放,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该法共8章3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章入境,规定外国人入境各种情形需办理的法定手续及入境限制,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四章居留与旅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其在中国居留。第五章出境,规定有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的外国人不准出境,持用无效、他人、伪造或者涂改证件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第六、七章管理机关与处罚,规定了管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及其权限,规定对违反该法的外国人进行制裁处罚的种类、方式和对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第八章附则,明确“外国人”的具体含义,规定对毗邻国家的外国人临时进、出中国国境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进出国境的特殊程序规则。该法的颁布便利了各国人民来华旅游、经商及文化交流等,表明开放的中国走向世界的决心与信心,同时,丰富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此外,该法以及其他有关对外开放方面法律、法规的颁布,提高了我国开放政策的透明度,优化了我国投资交流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