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4页(1034字)

规范国家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等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和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赔偿,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和国家免责范围。赔偿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且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情形的行为。国家免责范围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该章还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追偿等。第三章刑事赔偿,规定刑事赔偿范围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且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的行为。但有本法第17条规定的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章还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以及刑事赔偿的追偿。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辅之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章还具体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方式。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五章其他规定,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还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时效中止、涉外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第六章附则,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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