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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7: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62页(447字)

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士兵和无地农民垦种荒地的制度。

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屯田始于汉武帝时西域屯田,为军屯。

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昌招募农民屯田,当年得谷百万斛。

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为民屯。屯田之民免服兵役和徭役,称“屯田客”。并规定官给、种,其收获官得六分,民得四分;自有耕牛,官民对分。

唐以后各代屯田又称营田,军屯和民屯都有,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卫所屯田则指军屯。明行开中法,盐商在边郡募民耕种,为商屯。至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改为纳银领行,商屯渐废。各代屯田数额和收益情况缺乏详细记录。

其中以明代范围为最广。明末屯政废弛。

清除有漕运地方屯田仍隶卫所外,其余卫所屯田改隶州县,为民屯。屯田基本上成为民田。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后,因漕米已由海运,清政府下令裁撤屯卫弁丁,并令屯户将所占地亩缴纳地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原征屯饷改为丁粮。漕运地方屯田亦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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