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77页(246字)
亦称“折纳”。
唐宋时赋税所征钱、物改征他物的措施。分为以物折物、以物折钱、以钱折物三类。
唐陆贽:“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
”(《陆宣公奏议》)《宋史·冯康国传》:“四川税色,祖宗以来,正税重者科折轻,正税轻者科折重。科折权衡,与税平准,故无偏重,近年监司总漕悉改旧法,取数务多,失业逃亡,皆由于此,盍从旧法。”当时官吏常假借科折,增加税额,致使民户负担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