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3页(229字)
国民党政府对超过规定时期交纳田赋者所作的一种处理办法。
主要内容是: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改为3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期限者,作滞纳处理,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5%;逾期两个月完纳者,加征10%。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清当地政府传案追缴。
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