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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推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00: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3页(314字)

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关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办法。

1934年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决定实行“田赋推收”,规定:清丈土地和土地陈报这二项整理地籍的办法,都必须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即办理因赋推收。并于1940年公布《田赋推收通则》,主要内容是:土地产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随之而转移,一方面由原业主推出,另一方面由新业主接收。目的是为保持户地粮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所归,粮有所稽。

田赋推收对田赋整理的关系极大。

但由于田赋属地方税,省自为政,办理情况各异,收效甚少。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拟定田赋整理方案,于1942年公布《办理田赋推收应注意事项》,厉行推收办法,但收效仍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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