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94页(229字)
鸦片战争前广州十三行中充当外国商船保证人的行商。
清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规定,凡外国来广商船都要以广州总督指定殷实行商中的一人为保商。由保商担保外国来船应缴税额及船员的行动。外国商船支付保商若干报酬。
起初行商轮流充作保商,后改为由外商自行择保人。
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又规定,除外商自选保商外,又设立派保一人,各行挨次轮派,负责查察。外商常以各种借口反对保商制度,《南京条约》签订后,保商制度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