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12页(258字)
李氏朝鲜中后期的实物税制。
李朝初年实行贡赋制,征收各地的特产供应宫廷及中央各官司。1594年时废除贡物制,实行征米制,田一结征米2斗输京,不久即废止。1608年将常贡折米征收,称为“大同法”。
规定每田一结征米16斗,分春秋两季征收,其中10斗输京城宫廷及各官司,6斗拨给地方官衙。
后来降到每结田征米12斗。山区用棉布代米。大同法仅实行于常贡,别贡照例征收,封建剥削因此加剧。但大同法对商人资本活动有一定促进作用。甲午改革(公元1894年)时实行货币租制,大同法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