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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常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23:06:32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502页(336字)

儒家倡导的行事原则。

意谓固守常法,按照常理办事。《周易正义》在解释《周易·萃》“巩用黄,不可以有为也”一语时说:“既坚忍自固,可以守常,不可以有为也。”常,谓经常,纲常。

与“权”相对而立。

权,谓权变、变通。“常者,道之纪也;道不以权,弗能济也。是故权者,反常者也。事变矣,势异矣,而一本于常,犹胶柱而鼓瑟也。”(北宋李觏《易论》第八)常与权是对立统一关系,儒家主张守常,也认为在事变势异的情况下有施以权变的必要。如“男女授受不亲”是谨男女之大防的“礼”,可谓“常”,但“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因为如果“嫂溺不援”,固守常礼,则违背了“义”的原则而成了“豺狼”(《孟子·离娄上》),所以应以权变的方式灵活处理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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