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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去刑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0:43:15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808页(527字)

韩非关于重罚轻罪理论的阐述。

出自《韩非子·饬令》:“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韩非认为君主在执行刑罚的时候要对轻罪用重刑,这样人们就不敢犯轻罪,连轻罪都不敢犯,那么,重罪就更不敢犯。这就叫做“以刑去刑”,即用刑罚来去掉刑罚。

重罚轻罪是法家的一贯主张,商鞅就曾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见《韩非子·内储说上》引)商朝曾有“刑弃灰于街者”的法令,韩非在《内储说上》里曾载有古人对此的评论:“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

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离(罹)所恶,此治之道也。

”显而易见,韩非是完全同意这个分析的。

在《饬令》中,韩非还从反面指出不实行重罚轻罪所将造成的后果。他说:“罪重而刑轻,刑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君主如果对于重罪用轻罚,那么虽然也采用了刑罚,但那只会导致更多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以刑致刑”必将导致国家的削弱。这与“以刑去刑”的效果迥然不同。韩非所强调的用重罚轻罪的办法来“以刑去刑”,是其峻法严刑理论的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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