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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1:28:09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934页(642字)

隋唐以后,封建王朝以分科考试选拔国家官吏的制度。

其方法是:国家设立考试科目,主持逐级的统一考试,按考生成绩选录人才,授予相应的官职。此制始于隋,至唐完备,清末废除。隋炀帝大业二年(602),始置进士科,试策用人,为科举之始。

至唐,科举考试由礼部掌管,从考生报考至参加考试,已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分常设科目,非常设科目与特设科目。常设科目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非常设科目包括三传、三礼、童子、道举等;特设科目用以考查“非常之才”,可分文、武、吏治、长才、不迁、儒学、贤良忠直七类,科目繁多。但受学人重视的只有明经、进士两科。明经科多以贴经、墨义考查对经书的掌握,进士科则重策问与赋。

各科考试通过者,须经吏部复试,合格者方能授官。宋王安石变法后,废明经诸科,仅留进士一科,并仅以经义论策取士。在科举考试的形式上,宋初建立“殿试”制度,使考试增为三级:州试、省试和殿试,并采用“糊名”、“誊录”等方法以防作弊。省试合格称进士,殿试合格分为三甲:赐进士及弟、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

明、清两代只设进士一科,并仅以阐释经义的八股文为考试内容。考试程序分为郡试(即府、州、县考试),乡试、会试、殿试(廷试)四级。

每隔3年举行一次。郡试合格称生员,通称秀才,乡试合格称举人,会试合格称进士,又称贡士。

殿试合格分为三甲,名与宋制同,其中一甲只3人,依次称状元、榜眼、探花。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废止科举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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