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动物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5页(521字)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家保护级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收取保护管理费标准》,对5种一级保护动物、12种二级保护动物和17种省级保护动物收费标准分别作出规定。甘肃省政府1990年发布《甘肃省外国人狩猎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野生动物猎物收费标准》,规定外国人经批准进入猎场必须交纳猎场费,每人每期(10天)100美元;狩猎获得动物须按规定标准交猎物费;猎伤动物而未捕获的,猎物费按该动物猎物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1993年联合发布《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规定,对批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的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5%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有证出售、收购、加工利用非重点保护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子代以下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2%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其纯收入的3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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